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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此,泰兴市人民法院认为,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2023年11月8日,王某通过网络平台自行为李某抢购演唱会门票,并收取合理劳务费用,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,此次委托合同成立并生效,李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购票款及劳务费,双方约定金额为3000元,法院依法予以确认。
而后续两次,根据法条规定,王某通过向第三方溢价购买演唱会门票后再转卖给李某,其行为明显系以盈利为目的,根据前述规定,属于倒卖文艺演出票的情形,该两次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。
法官释法,代购门票的行为属于委托合同关系,委托往往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, 在进行类似代抢门票或转售门票行为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避免违法行为。同时,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,应当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,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,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据人民网此前报道: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超峰律师介绍,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,“黄牛”伪造、变造、倒卖车票、文艺演出票、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,将被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。一些“黄牛”落网后,试图以“代预约”为由逃避法律责任。“虽然亲朋好友之间偶发的‘代预约’互相帮忙合情合理合法,但以‘代预约’为业,收取高额费用,则涉嫌扰乱公共秩序,轻则会被处以警告、罚款、行政拘留等,重则构成刑事犯罪,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李超峰说。